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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书刊、字画经营活动管理
  (一)经营书刊、字画的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书店经营图书期刊批发业务,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市区或县城经营书刊、字画必须有国宝的经营场所,不得乱设经营摊点,不得影响市容、交通。
  (三)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只准经营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出版物。不得经营内部发行的书刊、进口书刊和港澳台书刊。禁止经营反动、淫秽、色情和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办理租型造货和代理出版业务(如代印代发、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或杂志社购买或变相购买书(刊)号。
  (五)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得向出版社和杂志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总发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由新华书店包销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大、中、小学统编教材及与教材配套发行的教学参考书。
  (六)个体、私营书店(摊)不准经营图书期刊(包括挂历、画册、明信片)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条 反动、淫秽、色情和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正式出版物,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定批准后进行处理。属非法出版物,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就地收缴销毁。
  第二十一条 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管理
  (一)邀请外国以及港、澳、台艺员在音乐茶座、歌舞厅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省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聘请省外乐队及演唱、演奏人员或时装、健美表演队在音乐茶座、歌舞厅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须报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场所,其建筑物和场内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通道畅通,并有良好的通风、卫生、消防及应急照明设施。
  (四)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不准对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
  (五)歌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场内灯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斯;音乐茶座、卡拉OK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场内灯光照度不得低于6勒克斯;歌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厅动态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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