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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一)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演出经营活动;
  (三)书刊、字画经营活动;
  (四)娱(游)乐场(室)经营活动;
  (五)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
  (六)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七)文化艺术比赛、展销、表演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健康有益的要提倡,无害的可允许,低级庸俗的要抵制,反动淫秽的予以取缔。鼓励文化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境外投资者进行合法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保护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书刊经营活动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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