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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失效]

  (五)监督、检查、参加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结论性意见。负责统计和通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
  (六)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实行安全认证。
  (七)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制度。
  (八)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下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令其限期整改;或发出劳动保护监察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令其停产整顿。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
  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并考核任命,发给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各行业和大型企业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发给海南省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证书,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授权其执行任务。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的主要职权是:
  (一)可随时进入企业现场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人解情况。
  (二)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处理,并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报告。
  (三)业务上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导,可以直接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反映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因工伤亡事故情况,并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工会应当教育职工群众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产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要求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保护法规而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向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劳动保护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拨给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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