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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医疗费实行单列并按制度规定报销。
  (二)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除由个人缴纳应该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医院开列清单,送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付款。
  (三)持省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发给的《海南省优待医疗证》或《海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证》,挂号、诊病、取药、检查、治疗以及住院等均可优先安排。
  (四)因病住院,副省级或相当于副省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科技专家和知名人士)可住单人病房;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科技专家和知名人士)可住双人病房。如病情危重,确属抢救所必需的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由医院配发的,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五)因病需要疗养者,省干部疗养院应优先安排。其疗养费个人只缴纳应负担的部分,其余的由疗养院开列清单,送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付款。
  (六)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每年要为享受优待医疗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费用应编制预算,经省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给专款。

第六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保障委员会为全省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省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省公费医疗工作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公费医疗资金的筹集、经营、管理和给付。
  第十九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并组织施行,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或专职干部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缴纳参加公费医疗统筹人员的经费,报送公费医疗的人数以及经费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对实施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医疗机构和医药销售单位有关药品的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销售价格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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