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一次处方(含检查)超过30元者,由医院门诊部主任批准;超过50元者,由医院医务处(科)或院领导批准。违者,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处以等额的罚款。
(四)高新仪器的检查和转院,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申请,经科主任或分管院长签名同意并加盖医院公章,报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如病情危急,可先检查或转院,后补办手续)。违者,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CT或MRI等高新仪器的检查,应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得随便使用。通过一般检查已明确诊断而再做CT或MRI检查的,检查费不予报销,并对当事的医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分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五)门诊要对病人、证件和病历认真进行核对。如发现人证不符者,应扣留其医疗证,除通过所属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对持证者处以50-100元罚款。对故意给冒名者开方或检查的医生,处以医疗费二倍的罚款。
(六)自费药品应在处方和收据上写清楚,不得混在公费药品中记帐或开收据。违者,对医院处以药价五倍的罚款;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分别处以药价二倍的罚款。
(七)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违者,对医院处以应收费额五倍的罚款;对当事的医务人员处以应收费额二倍的罚款。
(八)建立健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健康档案。全省采用统一的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和门诊、住院病历(格式由省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
(九)各定点的医疗机构,应把遵守公费医疗的规章制度作为建设文明医院和考核医疗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由领导、医务和财会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教育干部、工人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三)对包干管理的门诊医疗费,单位可根据享受人员的工龄、年龄和健康等情况,分档次、定指标报销,但不得发给个人。医疗费报销,应扣除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报销。
(四)认真做好公费医疗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对于医院所开的处方、收据以及疾病证明书等,应保存备查。对虚报享受公费医疗人数的实施单位,处以超报人数年人均医疗费五倍的罚款。
第五章 享受优待医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和老红军、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一级艺术师或相当于同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国家或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优秀专家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下列优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