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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三)外省劳动力须持有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技术人员还须持有技术证书;
  (四)成建制的暂住劳动力从事建筑、运输业务,应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等级证书(承包中标单位还应持有中标通知书)和客货运许可证。
  待业证、待业职工证和务工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 招用社会劳动力,由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管辖范围分级管理:
  (一)驻海口和府城地区的下列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中央、部队、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其相互之间的联营企业,及其与外商之间的合资、合作企业);
  2.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建上述单位工程的工程队;
  3.经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资企业。
  (二)驻其他市县的中央、部队、省直所属单位(含其内联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招用社会劳动力,由当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市、县所属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由当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对下列单位从社会劳动力中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琼的中央、部队所属单位;
  (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上述用工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将下年度需要使用社会劳动力的计划,按劳动力管理权限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各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计划、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从本省城镇劳动力中招用临时工,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向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其他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定员以内,按现行招工政策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向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第八条 对用工单位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度向各市、县下达使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  和计划。
  用工单位需要使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的,须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报送省、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第九条 用工单位招用社会劳动力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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