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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工会组织对工业劳动卫生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省、市、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行使国家监督权:
  (一)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违反国家工业劳动卫生法规和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实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制度。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提名,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证件、证章。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从事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医士以上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
  (三)熟悉工业劳动卫生业务及法规、标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调查、监测、检查和健康监护结果,拟定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接受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指派,参加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根据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或个人,执行处罚;
  (四)执行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要两人以上同行,出示证件。监督员有权向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采样检查,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监督员有义务对所提供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对有尘毒和其他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九条 实行《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对企业从事有尘毒和其他有害因素生产的劳动卫生情况,由县以上劳动卫生监测机构检测并编制《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未取得《劳动卫生评价报告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有尘毒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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