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海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使气象台站获得准确的气象资料,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危害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米以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房屋、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当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在二百米以上,公路路基必须在三十米以上,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在一百米以上。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应当在三百米以上。
  本条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本点。
  第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观测场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观测场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影响的干扰源;观测场制氢室周围五十米以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六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半度,其他方向不得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影响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七条 风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应当首先征得气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