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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其中百分之十由企业负担,百分之一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缴纳办法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逐月按上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代扣,企业再按职工本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扣还。
  企业拖欠医疗保险费,拖欠期间的职工医疗费全部由该企业承担,拖欠超过三个月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企业分担的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可根据职工医疗费的实际开支和职工工资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在此之前,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验、药品(不含自费药品)、注射、治疗、手术(含计划生育手术)、拔牙、补牙、针灸、推拿、按摩、接生(限于计划内生育)、输血(限于抢救危重病人)、住院等所需的医疗费用;
  (二)经批准转诊、转院属本条第(一)项所列的医疗费用;
  (三)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休假人员,在当地公立医院(含集体所有制医院)就医属本条第(一)项所列的医疗费用;
  (四)手术后或危重疾病的恢复期以及反复发作的慢性病患者,经原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短期(三个月以内)疗养、康复治疗的医疗费用。如病情需要延长疗养时间者,须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
  (五)因原医疗机构缺药,凭该医疗机构证明,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到国营医药商店或其他机构购买的药品费;
  (六)因病情需要,凭医疗机构证明,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而安装的人工器官费用;
  (七)因病情需要而进行器官移植,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个人共同商定的医疗费用负担比例,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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