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废止

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以企业为主,全省统筹,分级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避免浪费。
  第三条 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
  第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纠正和抵制职工医疗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章 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农垦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由省农垦总局参照本规定拟订办法,报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