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失效]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和领取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第七条 纳税人已使用的车船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者减少车船载重(客)量、变更车船用途,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对新增加车船,当年内按使用月数计算征税。省外车船在本省各地营运(使用)一年以上未纳税的,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已(免)税标志一律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角;摩托车的已(免)税标志贴在油箱的右侧;手扶拖拉机已(免)税标志贴在驾驶室座位的右侧。驾驶车船时,应携带纳税手册,以便检查。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

┌───────┬────────┬──────┬─────────────┐
│  类  别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备  注      │
├───────┼────────┼──────┼─────────────┤
│       │31座位以上   │300元/辆  │             │
│       ├────────┼──────┤             │
│       │23-30座位    │280元/辆  │             │
│  乘人汽车  ├────────┼──────┤             │
│       │13-22座位    │260元/辆  │             │
│       ├────────┼──────┤             │
│       │5-12座位    │240元/辆  │             │
│       ├────────┼──────┤             │
│       │4 座位以下   │120元/辆  │             │
├───────┼────────┼──────┼─────────────┤
│       │        │      │拖车按净吨位的70%征收,│
│       │        │      │不足一吨的(含微型汽车)按│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45元/吨 │一吨征收。驾驶室安装有双排│
│       │        │      │座位,吨位低于3吨的,按3│
│       │        │      │吨征收。         │
├───────┼────────┼──────┼─────────────┤
│乘人载货二用机│10马力以上  │60元/辆 │   不含本数       │
│       ├────────┼──────┼─────────────┤
│ 动三轮车   │10马力以下  │30元/辆 │   含本数        │
├───────┼────────┼──────┼─────────────┤
│       │三轮      │48元/辆 │             │
│       ├────────┼──────┼─────────────┤
│  摩托车   │二轮(2.5马力或汽│36元/辆 │   不含本数       │
│       │缸容积50ml以上) │      │             │
│       ├────────┼──────┼─────────────┤
│       │二轮(2.5马力或汽│18元/辆 │   含本数        │
│       │缸容积50ml以下) │      │             │
├───────┼────────┼──────┼─────────────┤
│ 大型拖拉机  │按净吨位    │30元/吨 │             │
├───────┼────────┼──────┤             │
│ 手扶拖拉机  │专业营运    │30元/吨 │ 一吨以下的按一吨征收  │
│       ├────────┼──────┤             │
│       │农用兼营运   │10元/吨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