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和领取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第七条 纳税人已使用的车船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者减少车船载重(客)量、变更车船用途,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对新增加车船,当年内按使用月数计算征税。省外车船在本省各地营运(使用)一年以上未纳税的,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已(免)税标志一律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角;摩托车的已(免)税标志贴在油箱的右侧;手扶拖拉机已(免)税标志贴在驾驶室座位的右侧。驾驶车船时,应携带纳税手册,以便检查。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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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备 注 │
├───────┼────────┼──────┼─────────────┤
│ │31座位以上 │300元/辆 │ │
│ ├────────┼──────┤ │
│ │23-30座位 │280元/辆 │ │
│ 乘人汽车 ├────────┼──────┤ │
│ │13-22座位 │260元/辆 │ │
│ ├────────┼──────┤ │
│ │5-12座位 │240元/辆 │ │
│ ├────────┼──────┤ │
│ │4 座位以下 │120元/辆 │ │
├───────┼────────┼──────┼─────────────┤
│ │ │ │拖车按净吨位的70%征收,│
│ │ │ │不足一吨的(含微型汽车)按│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45元/吨 │一吨征收。驾驶室安装有双排│
│ │ │ │座位,吨位低于3吨的,按3│
│ │ │ │吨征收。 │
├───────┼────────┼──────┼─────────────┤
│乘人载货二用机│10马力以上 │60元/辆 │ 不含本数 │
│ ├────────┼──────┼─────────────┤
│ 动三轮车 │10马力以下 │30元/辆 │ 含本数 │
├───────┼────────┼──────┼─────────────┤
│ │三轮 │48元/辆 │ │
│ ├────────┼──────┼─────────────┤
│ 摩托车 │二轮(2.5马力或汽│36元/辆 │ 不含本数 │
│ │缸容积50ml以上) │ │ │
│ ├────────┼──────┼─────────────┤
│ │二轮(2.5马力或汽│18元/辆 │ 含本数 │
│ │缸容积50ml以下) │ │ │
├───────┼────────┼──────┼─────────────┤
│ 大型拖拉机 │按净吨位 │30元/吨 │ │
├───────┼────────┼──────┤ │
│ 手扶拖拉机 │专业营运 │30元/吨 │ 一吨以下的按一吨征收 │
│ ├────────┼──────┤ │
│ │农用兼营运 │10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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