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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一)救济期限。按待业前的工龄计算,工龄满一年者发给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工龄超过一年者,每超过半年加发一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给付标准。待业救济金:工龄七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六十元,工龄八年至十年的每人每月七十元,工龄十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八十元;医疗费:不分工龄每人每月五元。
  其他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违纪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每人每月减少五元。
  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的给付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凭《待业职工证》每月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到一次,连续两次不报到者,按已就业处理,不再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八条 已重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按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以及在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待业保险救济金,应当如数追回。
  第十九条 在本省内跨市县招收不迁户粮关系的职工,待业后由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介绍到原户粮所在地劳动管理机构,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第二十条 待业职工的档案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凭《待业职工证》和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可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生产自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待业职工和基金的管理费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提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待业救济金开支前提下,可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转业训练费。其具体开支项目为:
  (一)劳动部门所属培训基地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费用;
  (二)委托企业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费用;
  (三)利用社会培训条件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费用;
  (四)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弥补建立训练基地资金不足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待业救济金开支的前提下,可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生产自救济费,并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帮助待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其具体开支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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