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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三)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和组织管理;
  (四)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第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待业保险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列为事业编制。其经费可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按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一缴纳。企业缴纳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为方便计算,暂换算为:外商投资企业按每人每月三元缴纳,其他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二元缴纳,以后每年重新核定。
  保险费按季征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末前缴足本季度的保险费。
  第七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报保险费缴纳核定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季委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扣缴保险费,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专项储存。基金经省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后,可试行保值办法,力争增值。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数额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罚缴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一起使用。拒不缴纳者,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基金和从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和市、县筹集留成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市、县按收缴基金总额的进分之十上交省作为统筹金,留成部分由各市、县使用。留成部分不敷使用时,由省按规定的办法(另订)下拨统筹金。下拨统筹金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市、县财政补贴。
  第九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基金的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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