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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失效]

  (一)施行手术一例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含技术职务)处分。
  (二)施行手术两例或累计两例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三)施行手术三例或累计三例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施行假节育手术的人员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擅自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鉴定一例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含技术职务)处分。
  (二)鉴定两例或累计两例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三)鉴定三例或累计三例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实施一次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实施两次或累计两次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实施三次或累计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除收回生育指标外,对夫妻双方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未怀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已怀孕的,除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外怀孕的规定处罚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已生育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外生育的规定处罚和从重处分。
  第十条 私自批准生育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私自批准生育指标一个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二)私自批准生育指标两个或累计两个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反生育政策规定,批准生育指标的,对过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故意的直接责任者依照前条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现行第二胎生育指标审批权限或程序规定批准生育指标的,对批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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