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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侨汇收入,省政府统筹10%,市、县政府统筹5%,供应侨汇商品的企业留成85%。
  (二)旅行社、宾馆、餐厅、饭店、娱乐游览场所、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2%;旅游商品商店及外币免税商场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1%。
  (三)船务公司、外轮公司、远洋公司、铁路公司等运输企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2%。
  (四)地方性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外汇净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82)财外字第657号文件执行),政府统筹1%。
  (五)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5%。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50%。
  (七)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5%。
  (八)港口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1%。
  (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企业经营产品销售以外汇计价结算所获外汇收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4%。
  (十)我省在境外投资企业所获外汇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不上缴,从第六年起,按净外汇收入的20%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企业经营寄售及“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等代购、代销、代理业务所获外汇收入,政府统筹10%。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收取的外汇以及公安、工商、商检、海关、边防、海上监督等执法部门罚没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政府统筹70%。
  (十三)除上述非贸易外汇收入以外,我省企业单位取得的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九按5%的比例统筹。
 第七条 我省非贸易外汇收入按季计算分成上缴。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终后一个月内缴汇,凡逾期不缴的,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结汇上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3‰的滞纳费(按国家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缴交)。收取的滞纳费用于统筹外汇征收、管理费用。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和按规定上缴统筹外汇,各级财政对上缴非贸易外汇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上缴外汇额达到和超过上年上缴额70%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励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部分可作为集体福利费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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