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6日)废止(原因:由于形势变化或已有新的规章出台)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非贸易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私营及个体经营企业,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单位,所获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外汇收入是指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侨汇收入,国际旅行社、宾馆、饭店、餐厅、娱乐游览场所以及免税商店、友谊商店、外贸服务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书刊、影片、邮票、资料等出口取得的外汇收入,运输(铁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港口、机场)、邮电、广告及咨询服务等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企业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境外企业单位的营业及其他外汇收入,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收入等。
第四条 我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分级统筹管理。除侨汇外,省属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由省政府统筹,市、县单位的由市、县政府统筹,省外驻琼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省政府统筹,在市、县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所在市、县政府统筹。
第五条 我省各级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工作,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开设非贸易外汇帐户(未设外汇管理局的市、县在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开户)。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上缴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将各级政府应统筹的外汇额度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贸易外汇帐户,同时在外汇额度划拨通知单上注明上缴外汇的单位、上缴比例及金额等。
第六条 我省各项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别按下列比例结汇上缴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