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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从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原场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市、县以上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报考上述各类学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可以降低一个分数段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和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现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父母系城镇户口的,与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与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人伍前是民办教师,退伍后继续任民办教师的,其入伍前的教龄,军龄和退伍后的教龄一并计算为连续教龄,经考核合格的,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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