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社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同时有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按时缴交集体提留款、乡镇统筹费以及完成劳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义务;
(二)在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后,有权自销其余的农副产品;
(三)有权按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决定的承包办法,签订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发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以及林木、果树、热带经济作物等,同时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有权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者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购置所需的生产资料,从事其他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有依法登记、纳税的义务;
(五)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集体规定给予社员的各种生产和生活服务、劳保福利待遇和集体收益分配,同时有义务遵守社章,爱护集体财产,维护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集体利益;
(六)有权在社员之间进行换工或者互助活动,也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雇请帮工;
(七)有权将无力经营者经营不善的承包项目转包或者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但必须征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人组成社委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长主持日常工作。社委会干部任期三年,称职者可连选任,不称职者可以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同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
第二十条 社委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起草和修改社章,拟定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处理社务,行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职能,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挑选和聘任社办企业的厂(场)长、经理;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抵制不合理负担,维护集体与社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