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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
  (一)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
  (二)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组织章程,对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
  (三)对本组织所有的生产资料,有权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外来人员经营,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四)对国家所有而依法确定由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五)依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有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签订购销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推销本组织的产品,输出或者引进劳动力和科技人才;
  (六)有权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接受社会的生产扶持或者馈赠;
  (七)有权按规定确定并实施本组织内部集体收益的分配;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摊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本组织所有的财产(不含土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积极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照章纳税;
  (三)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公共积累,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做好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农户开展生产互助活动,搞好家庭经营;
  (四)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合理的社会负担,支持公益事业和办好社员福利事业,做好“五保户”(即农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下同)和困难户的供养及扶持工作;
  (六)依法做好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搞好环境保护,制止滥伐滥垦和乱采乱捕,防止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七)协助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社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搞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登记,申报经济活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调动社员从事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并发挥集体的优势,统一经营好集体经济中原已形成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不宜分散经营的项目;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专业合作,合理开发当地资源,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发展新的集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搞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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