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失效]

  (四)口头合同;
  (五)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合同转让或者全部、部分承包项目转包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或者承包方承包经营能力的;
  (七)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合同的;
  (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所签订的合同。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负责赔偿,双方均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二章 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由市、县统一格式。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发包方加盖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印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本社社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农村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非本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者须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管理区出具的证明。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者须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人和承包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缴交的抵押金,合同履行后,发包方应将抵押金退还或者抵做应交的合同款项。如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抵押金不予退还;如发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抵押金。
  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规模:
  (二)承包经营项目;
  (三)承包经营期限;
  (四)生产资料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承包指标(产量或者产值);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承包金的数额和缴交方式及时间等或者集体提留(款或物)的数量、方式、时间; 
  (八)对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地力或者生产力的奖励规定;对承包方破坏耕地或者掠夺性经营造成地力下降的处罚决定;
  (九)农田耕地小调整的规定;
  (十)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十一)因受不可抗力造成减产、减收的处理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