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8日)废止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