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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1990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为今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
  (二)任职单位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现任职机关的本年度考核,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情况,由原任职单位向现任职机关提供;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等不能履行公务六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考核,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业务、知识、技术、学识水平和能力。
  勤,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态度和服务精神。
  绩,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益。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岗位职责和确定各项目标任务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为考核标准,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平时考核。建立被考核人工作记实制度,被考核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应当有明确记载。主要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作出评鉴和记录,并负责抽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考核的主要形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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