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办文程序。部门和市、县等呈报省政府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领导分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审核、把关、注办和送批。注办时,除重要的文件报请省领导阅示外,一般都要首先分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填发办文办事责任卡;有的则由秘书长直接批示办理。部门和市、县等不要将文件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不进入办公厅办文程序的“过天桥”文件,一律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应迳送有关部门处理,不要送省政府。
(四)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情,都要主动进行协调。部门提交省领导批示的文件,都应该是经过协调的。应协调而没有事先主动协调的,省领导一般不予受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要坚决纠正“文件打架”的现象。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社会民主协商制度
(一)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民主协商,听取群众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省政府发言人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全省人民通报经济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加强民主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并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