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6.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7.讨论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
8.讨论市、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
9.讨论决定省政府部门和各市、县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凡需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工的副省长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按所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提前印发每周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省政府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人或秘书长签发。
(五)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通知出席或列席省政府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办公厅请假。
(六)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县长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全省市、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
(七)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不召开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电报要严格按照分工、权限进行。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二位或二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属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省长或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对文件的审批,一般都要做到厅、局领导不提意见或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副省长不受理;主管副省长不提意见的,省长不受理。以便建立各级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等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人事、机构编制、全省性会议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管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