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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失效]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及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副省长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已奉公,廉洁从政。
 (八)省长与常务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长外出时,其工作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临时指定其他副省长接替,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情况,随行人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人民银行行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2.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部署和总结省政府的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2.听取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3.审定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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