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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失效]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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