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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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