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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十条 对犯有第五十六条所列各项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一)有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节的,按照未完成任务的人数计算,每人处以相当于当地义务兵家属三至四年优待金总数二倍的罚款;
  (二)有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节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犯有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性质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处罚的审批权限:
  (一)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决定执行;
  (二)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处罚,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征得有关组织同意,按照任免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批准,本人所在单位执行;
  (三)对单位的处罚由上级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兵役机关执行。
  第六十三条 受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三日内将罚款送交执行机关。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到处罚机关要求复议,并可以向上级兵役机关申诉。申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罚款,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收缴。对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罚款的兵役机关负责收缴。收缴单位应当给被罚款者开具收据。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县以上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罚款裁决的单位和个人,由执罚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当年颁布的征兵命令相抵触的,以征兵命令为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县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实际,制定征兵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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