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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税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市、县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市、县以下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在兵役征集费中开支。
  第四十三条 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农场、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二)台湾省籍、归侨、侨眷积极应征,表现突出的;
  (三)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市、县征兵工作推动较大的;
  (四)公民在服现役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立功受奖者。
  第四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
  (一)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征兵政策与法令,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对促进征兵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三)严守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征兵命令以及有关规定,无违犯征兵政策和徇舞弊等问题;
  (四)新兵质量高,无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
  (五)兵役机关尽职尽责,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类人民职责明确,发挥部队接兵干部作用好;
  (六)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搞得好,优抚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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