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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解除战士的后顾之忧,并协助征兵部门把好新兵质量关,严格控制城镇兵(含非农业户口)的征集比例,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
  劳动人事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以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市、县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关于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的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自行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的建议,报市、县兵办批准并存档。
  第十五条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生可暂缓登记。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当自行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市、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基层单位对预征对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兵役登记时,对超龄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应当及时注销,认真做好统计归档工作。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 征兵开始时,市、县征兵办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明确体验时限、送检比例和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工作。
  体检前,市、县征兵办应当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统一思想,明确标准,掌握做法,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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