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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第七条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结合兵役登记、民兵组训和拥军优属等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并逐步形式制度。
  第九条 兵役机关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检合格以及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一般由各级兵役机关和地方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财政、劳动等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兵员政治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文化质量的措施,并具体监督、指导;
  (五)组织新兵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六)搞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负责统计表汇总和征兵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负责预征对象政治摸底、新兵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的身体目测、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宣传部门要结合征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适龄学生响应祖国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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