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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6日)废止

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1990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
 军区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各市、县根据省政府和军区的命令,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应征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经劳动部门批准,城镇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业人口合同制适龄工人,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应征,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优待;从农村招用的农业人口临时工(含计划外用工),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给予统筹优待。上述人员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履行合同至期满。厂(地)址不在市区(县城)的国家、省、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职工子女,户口在市区(县城)的,按城市条件征集;户口在乡(镇)的,按农村条件征集。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征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以便为民族地区的建设培养人才和骨干。
  第五条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 每年征兵开始前一个月至新兵启运前,招工、招干应当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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