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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6日)废止(原因:由于形势变化或已有新的规章出台)

海南省食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食糖产品质量责任,促进企业提高食糖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加速制糖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糖厂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及储运、经销部门,必须保证食糖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条 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日生产能力一千吨以上的大型糖厂应设立质量管理科(股),日生产能力一千吨以下的小型糖厂,应当按糖厂定员编制配足质量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许出厂,批号产品出厂必须有质检员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包装内必须放置合格标志卡,并注明厂名、生产日期、编户、编号数量、质检员代号。外包装上必须注明厂名、编号、产品等级和重量。
  第五条 白砂糖执行“GB317-84”,赤砂糖执行“QB532-67”。产品按实际等级定价,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用户。
  第六条 白砂糖以每分密一罐糖为一个编号,编号糖按“GB317-84”取样检验或者仲裁。编号样一式二份,一份供糖厂化验室进行成品分析检验,另一份以双层食品塑料包装成小包,并注明生产日期、产品编号和产量,以便监督检验。
  白砂糖以二十四小时所产的编号糖按质量等级编划批号出厂,同一个等级的编号糖为一个批号。批号糖的日集合样按“GB317-84”采集,分成三份,一份供糖厂化验室作出厂产品检验用,其余两份(每份不少于一点五公斤)分别用双层食品塑料袋包装并加一层布装成小包,标明产品批号、产量、生产日期、产品级别和检验结果,作为该批出厂产品的公断样。批号公断样保存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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