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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失效]

  (三)手扶拖拉机、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按台计征。
  第十三条 征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一)按月征费标准(不跨月):
  1.客车每月每吨二百元;
  2.货车、特种车(包括农用车、教练车)每月每吨一百五十元;
  3.汽车和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七十五元;
  4.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二十五元;
  5.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台十元。
  (二)按旬征费标准(不跨旬):
  1.客车每旬每吨八十元;
  2.货车、特种车(包括农用车、教练车)每旬每吨六十五元;
  3.汽车和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每旬每吨三十八元;
  (三)按日征费标准:
  1.客车每日每吨十元;
  2.货车、特种车(包括农用车、教练车、试验车)、汽车和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每日每吨八元。
  凡临时改变使用性质和范围的免征费车辆;提运途中应征费的车辆;持有当月临时牌证在办证期间需行驶的车辆;办理停证手续后进行年审和在指定线路上进行试车的车辆;当月二十五日后启用的车辆;二十一吨(含二十一吨)以上的重型车、拖板车、集装箱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可以按日征收。
  (四)海口市、三亚市地方国营的专业公共汽车,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计征。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车辆,可以按吨位计征。
  第十四条 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价):
  (一)办理免征费证,每证二十元;
  (二)换发养路费缴讫证,每证二元;
  (三)核发养路费年审证,每证五元;
  (四)办理报停凭证手续,每车次二元;
  (五)补办遗失的养路费凭证,手扶拖拉机、各种摩托车每证二元,其余车辆每证十元。
  第十五条 凡按一年、半年、一季度统缴的车辆,可以给予适当减征。
  办理一年统缴的客车、货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正三轮车按十个月计征;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两轮以及侧三轮摩托车按八个月计征。办理半年统缴的客车、货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正三轮摩托车按五个月计征;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按四个月计征。办理季度统缴的客车、货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正三轮摩托车按两个半月计征;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按两个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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