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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失效]

  第七条 本省养路费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征收的办法。各种汽车以及挂车,简易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大、中型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的养路费,由省公路局负责征收。手扶拖拉机、二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养路费,由各市、县交通局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八条 由境外入境或者境外在本省内入户的机动车辆,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向征费部门提供入境或者入户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自用的十二座以下小客车,经省定编为行政开支的,实行限额免征;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三)军事部门悬挂军用号牌的军用车辆(其所属企业和参加社会营业运输的车辆除外);
  (四)固定在市区城市管养线路上行驶的公共大客车、电车;
  (五)设有固定装置专用的清洁车、洒水车、消防车、环境保护车、殡葬车、救护车、检疫车、囚车、遣送车以及配备全国统一标志的警车;
  (六)公路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程用车;
  (七)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准临时免征养路费的车辆。
  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征费部门按规定核发免费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但在其参加营业运输时征全费: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自用的客货汽车;
  (二)救济院、敬老院、荣誉军人疗养院等社会福利救济单位的车辆;
  (三)军事部门列编的工厂、招待所悬挂军用号牌的车辆;
  (四)重型车、拖板车、集装箱车,其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不含二十吨);
  (五)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计征。
  第十一条 凡有自修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茶场、牧场、盐场、油田、厂矿的车辆,可以适当减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征收依据:
  (一)货车、货挂车,特种车,简易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大、中型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按行驶核定吨位计征;
  (二)客车,按原厂核定载客量折吨位(每十座折合一吨)计征;如无核定载客量或者核定载客量低于同类普通车吨位时,应当按同类普通客车的吨位计征,客货两用车辆按核定的载客、货量计征,低于零点五吨的按零点五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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