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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
 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1989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琼府[1989]114号)


  目前,我省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的情况比较严重。建省以来,使用各类枪、弹、土炮等进行宗族械斗、打架斗殴、抢劫公私财物、杀人越货等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了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为坚决禁止和打击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各种黑弹,保障我省社会治安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凡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一律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除国家指定或者依法办理合法手续者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修理、装配、加工、佩带、私藏、买卖、运输上述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含毛坯件)。
  二、在私造、倒卖枪支弹药活动普遍的乡、镇,要向当地群众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取缔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场点,坚决打击一贯倒卖枪支弹药的犯罪分子。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凡无合法佩带枪支资格而携带枪支弹药者,公安机关有权收缴其枪支弹药,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格实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对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枪支及体育、狩猎等各类专用枪支、弹药,自本通告发而之日起,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清理检验、登记。凡依法应该配发枪支弹药的个人和集体,应当于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持枪证”。凡不符合佩带枪支条件,而又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员,逾期不交者按私藏枪支、弹药论处。枪支、弹药的收缴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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