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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制度化,加强防风防汛的指挥,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热带气旋采用国际热带气旋名称和等级标准,即热带气旋中心附近的平均最大风力小于8级热带低压;8-9级称热带风暴;10-11级称为强热带风暴;12级和12级以上称为台风。
  第三条 热带气旋预报分为:
  (一)热带气旋消息(代号01):表示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在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者就在南海形成,可能影响本省;
  (二)热带气旋报告(代号02):表示热带气旋已称入南海海面,据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二日至三日内,有可能在本省沿海登陆或者从近海经过;
  (三)热带气旋警报(代号03):表示按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一日至二日内,可能在本省沿海地区登陆;
  (四)热带气旋紧急警报(代号04):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内,可能在本省某些市、县登陆;
  (五)热带气旋特急警报(代号05):表示按照气象预报,在十二小时内,本省某些市、县将受到热带气旋的正面袭击;
  (六)热带气旋解除报告(代号06):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已经过境,基本停息,可以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条 凡可能影响本省的热带气旋,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防卫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风防汛防旱(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防风防汛工作。当热带气旋可能发生时,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既定的措施和方案开展工作。
  在防风防汛紧急情况下,“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其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质、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热带气旋预报发布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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