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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4日)废止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会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我国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指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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