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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三)“星火计划”技术培训。
  第六条 基金使用条件:
  (一)资助项目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或者有较大的创汇、节汇能力;
  2.能充分开发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
  3.技术先进、成熟、适用;
  4.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大、回收快和有较好的推广应用或者辐射前景。
  (二)项目承担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我省银行设有帐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
  2.具有承担该项目的技术条件和物资条件。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资助项目者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论证,择优资助。
  (三)获准资助项目,其承担者接到基金会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基金管理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其承担资助项目资格。
  (四)项目承担者必须接受基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每半年书面向基金会报告一次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把成果和资金使用的结算清单报告基金会。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回收。
  (一)基金只作为实施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基金除用于“星火计划”技术培训外,实行有偿使用。
  (三)基金会在省工商行设立专用帐户。省工商行根据基金会的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发放 和回收基金。
  (四)基金回收的期限和数额,按“基金使用合同”规定执行。对于逾期不偿还者,基金使用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核准,限期偿还;无力偿还者,由经济担保单位偿还;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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