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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8日)废止

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合理使用,增强“星火计划”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星火计划”深入持久发展,提高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建立地方星火发展基金几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和有关代表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科技发展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筹集、发放和回收资金;
  (三)制订和颁布项目指南;
  (四)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审批,签订合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五)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定期向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处理基金会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科委资助的“星火计划”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拨款;
  (三)省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星火计划”项目按合同回收的资金;
  (六)“星火计划”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合同提取的资金;
  (七)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 基金资助的对象:
  (一)列入国家或者我省的“星火计划”项目;
  (二)市、县级的“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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