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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必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

  第八条 工程承发包必须按《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 港澳地区及国外、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者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者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资兴建的工程;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合同应对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方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结构相同的群体,总包单位必须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特殊专业技术部分除外),严禁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任务,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一般不得超过施工总值的一点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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