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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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