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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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