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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1日)废止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6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草拟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理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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