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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 登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 汇总建档。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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