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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失效]

  (三)误摘一侧肾脏者;
  (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
  (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
  (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九)双下肢肌蒌,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
  (十)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
  (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
  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
  (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
  (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
  (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
  (五)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者;
  (六)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
  (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八)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
  (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
  (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
  (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
  (十二)前臂强直者;
  (十三)肩、腕、髋、膝等任何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
  (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造成下列情形这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在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
  (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
  (三)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者;
  (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
  (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和联合机构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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