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失效]

  (三)必须端正经营思想,加强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每个乡镇矿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使“三量”(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回采矿量)、“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管理得到保证和加强;严禁布点过密、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乱采滥挖和不安全生产,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四)矿山企业负责人、个体采矿当事人和从事关键技术工种的人,必须通过有关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
  (五)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擅自进入国营矿区和正在勘查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一律无条件关闭;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进入国营矿区范围内开采,影响国营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原则上应当关闭;经协商可以保留的,由国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矿山企业统筹安排下,或者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山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严禁采挖保安矿柱,违者必须严肃处理。
  六、强化对黄金等贵重矿产的管理。
  黄金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选冶、加工黄金。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金矿区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黄金选冶点,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倒卖、走私黄金。
  严禁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矿业(含联户)开采宝石、白银以及选冶白银。
  七、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矿业发展规划,处理采矿权属纠纷与违法行为,维持矿业生产秩序,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督促有关部门行使职责。要建立市长、县长、乡(镇)长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矿管员;要尽快把市、县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环境资源部门、矿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加强对矿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