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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988年1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矿产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对于促进本省开发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本省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非法采矿、乱采滥挖、倒卖走私矿产品等现象严重,致使矿产资源、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安全事故频仍,社会治安混乱。为保障本省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整顿矿业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倒卖、转让或破坏矿产资源(含地下水,下同)。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
  在加强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布局和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建立平等竞争的环境,执行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实行优惠政策,简化手续,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本省许可的矿产资源。
  三、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
  (一)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地质矿产部委托的省环境资源厅的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获得省环境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依法向省环境资源厅汇交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地质资料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权及转让费归属资料汇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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