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办矿和经营矿产资源开发业务,下同)的管理,明确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采矿登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黄金、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特定矿产)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均由省各级环境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 省环境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其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管理、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矿山企业,跨市、县的矿山企业及具备中型以上规模的各种所有制矿山企业;
  (二)经地质部门详查或勘探,矿床规模为小型以上(含小型)的白银、宝石、铌钽等矿山企业;
  (三)经地质部门详查或者勘探,矿床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在砂钛矿、锆英石、独居石、铁、锰、铬、铜、铅锌、铝、钨、锡、钼、钴、煤、油页岩、优质石英砂、涂布高岭土、耐火粘土、磷、水晶、稀土、大理岩、硅灰石、石墨、重晶石、沸石、膨润土、硅藻土等矿山企业;
  (四)经地质部门详查或者勘探,矿床规模为大型的泥炭、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粘土、石英(玻璃)砂、高岭土、花岗岩、玄武岩、建筑用砂石、火山渣等矿山企业。
  第四条 市、县环境资源局是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其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批)、采矿登记管理、颁发采矿许可的权限:
  (一)开办小型以下(含小型)乡镇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与外资矿山企业;
  (二)开采零星、分散的宝石、铌钽及其他矿产的小型矿山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