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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发挥档案资料在经济建设的作用,尽可能满足党、政、军机关和科学研究部门、单位对历史研究和工作查考的需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大(人代)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负责人调阅档案资料,由其办公厅、秘书或者本人开列目录,送交省档案局(馆),经局(馆)长审批后,交档案管理处查找,并根据档案的秘密等级和使用缓急程度,分别送给其办公厅保密室、档案室或其秘书或本人。对绝密档案资料,要做到上班送,下班取。必要时可报省政府秘书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二、其他部门领导人使用(包括阅览、摘抄和复制,下同)绝密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长提出可行性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省长审批。绝密文件只提供给省级党、政领导和省级党、政领导指定为完成某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使用。
  绝密材料的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绝密文件和绝密电报(电传);
  2.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议、扩大会议、省人民政府会议(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及省长办公会议)记录;省委常委有绝密内容的笔记;
  3.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常委常委会议、行政区政府党组会议记录;
  4.党内未公开过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争论的材料或者涉及海南省级以上(含省级)负责人互相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材料;
  5.涉及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人代)、省政治协商委员会负责人的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6.有关外交及港、澳 、台工作方针、部署的材料;
  7.涉及各国兄弟党和国际关系方面不宜公开的材料;
  8.“文革”中的专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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